第三章
  象徵符號

  本書之立場,是先假定《易經》的卦、爻辭正確,並根據其遊戲規則,以求瞭解其設計的原理。至於此原理是否有調整、增訂的必要,端視今後的印証而定。在初步的分析下
,我個人認為《易經》之卦、爻辭,是根據卜筮例証,取其已經應驗之事為代表。
  古人重視卜筮,舉凡祭祀、田牧、征伐、婚喪等事,無不先卜筮而後決之。《周禮》春官宗伯:「凡卜筮,既事則系幣以比其命,歲終則計其占中之與否」。因此,大量的資
料記錄,必然是卦、爻辭的參考依據。
  卜與筮原有別,「卜」盛行於夏商,是將龜、獸骨處理後,觀察其所呈之「兆」象,以判斷吉凶。<周禮春官太卜>:「太卜掌三兆之法,一曰玉兆,二曰瓦兆,三曰原兆。
其經兆之體皆百有二十,其頌皆千有二百」。由此可知,當時已經有大量之文字資料,記載各種卜兆的結果。
  文王演易,重八卦為六十四卦(因連山、歸藏失傳,學者咸信係文王演六十四卦,但既然曾有連山、歸藏,且沿用數百年之久,不可能僅有八卦而已),每卦有六爻,並作卦
、爻辭,選用蓍草,制訂筮占之法。因有別於卜,故稱筮。及後卜漸漸衰微,卜筮遂通指筮而言。
  由於卦爻有限,而事物的變化無盡,故而以少馭多,以簡代繁是唯一可行的辦法。儘管聖哲有著超人的智慧,但是在兩千多年前,一般人的觀念尚未十分成熟,除了利用卜筮
已經証實的案例,作為卦爻的說明外,很難想像出其他更有效、以簡代繁的策略。因此,最合理的推測便是,當時文王所作的爻辭,一定參考甚至採用了一些占例,以象徵該一事
件模式。
  這種占例的象徵,皆保存在經文中,謂之為「象」。要瞭解「為什麼《易經》要這樣說」?就必須用「象」來說明卦、爻辭,才能看出該種排列組合的原筮記錄。時至今日,
《易經》仍然有相當程度的應用價值,這表示卦、爻辭的原作者,對於象徵符號應用的成功。然而為了發揮易道的實用性,吾人在理解之餘,尚有必要大量而有系統地,重新加以
整理,使之趨於完善。

  下文之「象」,係錄自<易經說卦傳>第十一章,來註之象徵概念,皆出於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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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卦│卦│卦│身│身│形│物│顏│植│動│現│物│效│  其   他  │
│名│象│德│體│份│狀│質│色│物│物│象│件│應│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乾│天│健│首│君│圜│金│大│木│馬│ │冰│寒│老馬、瘠馬、駁馬、│
│ │ │ │ │父│ │玉│赤│果│ │ │ │ │良馬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坤│地│順│腹│母│方│布│黑│ │牛│吝│大│眾│均、文、柄、子母牛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釜│ │ │ │嗇│輿│ │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震│雷│動│足│長│ │ │玄│竹│龍│決│大│ │善鳴之馬、馵足、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子│ │ │黃│葦│ │躁│塗│ │的顙、蕃鮮、反生稼│
├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巽│風│入│股│長│高│ │白│ │雞│進│繩│不│臭、寡髮、廣顙、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女│長│ │ │ │ │退│直│果│近利市三倍、工  │
├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坎│水│陷│耳│中│弓│血│赤│堅│豕│亟│溝│隱│多眚、心病、耳痛、│
│ │ │ │ │男│輪│ │ │木│ │心│瀆│伏│月、盜、矯輮、加憂│
├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離│火│麗│目│中│大│ │ │槁│雉│ │甲│戈│日、電、蚌、鱉、龜│
│ │ │ │ │女│腹│ │ │木│ │ │胄│兵│蟹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艮│山│止│手│少│ │小│ │果│狗│ │門│ │閽寺、徑路、黔喙、│
│ │ │ │指│男│ │石│ │蓏│鼠│ │闕│ │堅節木      │
├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兌│澤│悅│口│少│毀│ │ │ │羊│ │ │附│妾、巫、     │
│ │ │ │舌│女│折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決│剛鹵地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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