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玉英本

  李玉英,嘉靖四年,為繼母誣陷,極刑。玉英婉麗有才藻,適月例,有寬恤之典,今上命近侍縶獄,遂上書曰:
  直隸順天府故官,錦衣衛千戶李雄女李玉英謹奏,為辯明生冤,以伸死氣、以正風常、以還淳俗事:
  臣聞,先正有云:五刑以不孝為先,四德以無義為恥。又聞,《烈女傳》有云:以一身而係綱常者謂之德,以一死而正綱常之重者謂之仁。故竇氏有投崖之義氣,雲華有墜井之貞風。是皆所以正綱常以厲風俗,流方名於後世,垂規範於無窮也。臣父李雄,早以蔭籍百戶回還。荷蒙朝廷恩寵,以徵陝西有功,尋升前職。臣早喪母,遺臣姊妹三人,有弟李承祖,俱在孩提。父恩見憐,仍娶繼母焦氏,存恤孤弱。臣年十二,以皇上嗣位,遍選人才,府司以臣應選,禮部憐臣孤弱,未諳侍御,發臣寧家。父於正德十四年七月十四日,以徵陝西反賊陣亡,天禍臣家,流移日甚。臣年十六,未獲結縭,姊弟伶仃,孑無依倚。梅已過,紅葉無憑,曾有《送春》詩一絕:
  柴扉寂寞鎖殘春,滿地榆錢不療貧。
  雲鬢衣裳半泥土,野花何事獨撩人。
  又《別燕》詩一絕:
  新巢泥落舊巢欹,塵半疏簾欲掩遲。
  愁對呢喃才一別,畫堂依舊主人非。
  是皆感諸心聲形諸筆札,蓋有大不得已而為言者矣。奈何母氏,不察臣衷,但玩此情,疑為外遇,朝夕逼責。求死無方,逼舅焦榕拿送錦衣衛,誣臣姦淫不孝等。惜臣本女流,難騰口說。問官昧臣事理,將臣問擬剮罪重刑。臣只俯首聽從,蓋不敢逆繼母之命,以重不孝之罪也。
  邇蒙聖恩寬恤,時以天氣炎熱,在監軍民,未經發落,仍侯審錄太監研審,凡事枉人冤,許諸人陳奏。欽此欽遵,故不得不興樂生之心,以翼超脫而有言也。
  臣父本武人,頗和典籍。臣雖妾婦,亦幸領其誨教。況臣繼母,年方二十,有弟李亞奴,生週歲。臣母欲圖親兒繼襲,故當父方死之時,計令臣弟李承祖,十歲孩兒,親往戰場尋父遷骨,蓋欲陷於非命之死,以圖己之私也。幸賴皇天不昧,父靈不泯,臣弟得父遺骨以歸。前計不成,忿心未息,仍將臣弟李承祖毒藥身死,肢解棄埋。又將臣妹李桃英,賣與權豪之家,充為媵婢。名雖贍養,事實有謀。又將臣妹李月英,沿街抄化,屏去衣食,朝夕拷打,靡有怨言。今將臣,誣陷前情。
  臣縱有不才,四憐何不糾舉,又不曾經獲某人,為此數句之詩,尋風捉影,以陷臣罪。臣之死固無恨矣,臣十歲之弟有何罪乎?數歲之妹,有何辜乎?臣母之過,臣不敢言。凱風有詩,臣當自責。臣之死,固不足惜,恐天下後世之為繼母者,得以肆其奸妒之心,而凡為人之兒女者,得以指臣之過也。是以一身而污風俗,以一死而褻綱常也。臣在監日久,有欺臣孤弱而與不良之心者,臣撫膺大慟,舉監無不驚惶。
  伏望陛下,俯察臣心,將臣所奏付諸有司,昭布各衙門知道,將臣速斬。庶身無所苦,免淤污之沾濡,魂有所歸。無青蠅之遷污,仍將臣之詩句委勘,有無事情。推詳臣母之心,盡在不言之表。則臣父之靈,亦有感於地下。而臣之義心,亦不可掩於人間矣。今係辯冤抑事情,不敢隱諱。謹具本,令妹李桃英親齎。
  聞書上,天子憐憫之,詔鞠其獄,果冤。焦氏、焦榕、李亞奴俱棄市。玉英懇言;亞奴在襁褓,無所知識,且李氏一線,不絕之嗣,乞賜矜宥。上從其言,宥亞奴死罪,焦氏、焦榕俱正典刑。
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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