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三集

          *****不二對話錄-浪子心得--第二十三集*****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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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05 留言者:小兆 主題:試答#9298則作業 留言日期:2009-02-08 14:35:00
  一,定義「理想」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理:玉脈密實,有紋路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。
      想: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。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玉脈密實,有紋路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」與「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」。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玉脈密實、以之衡量事物。
      所餘者:「有紋路規律,供認知」與「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」。
    3,調整:
      「理想」=在心上相互激盪者,為本身所明白的規律。
  二、試論立法之「理想」條件:
    1,假設立法者完全明瞭人心和社會的變化因果。
    2,立法者與執法者皆大公無私。
    3,執法者有能力,且有足夠資源,可以貫徹法律的規定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萃取尚可,交集中「形相在心上」應淘汰。調整有誤。
  二、字數超過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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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06 留言者:乾乾 主題:試答#9298則 留言日期:2009-02-08 15:40:32
朱老師:您好。
  試答如下,請您指正。
  一,定義「理想」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理:玉脈密實,有紋路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。
      想: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。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玉脈密實,有紋路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。」與「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。」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玉脈密實、以之衡量事物。
      所餘者:「有紋路規律,供認知。」與「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。」
    3,調整:
      有紋路規律,供認知。故理為符合認知的規律。
      想乃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產生之結果。
      「理想」=符合認知規律的想法。
  
  二,試論立法之「理想」條件:
  1,立法以平安幸福為目的;
  2,立法以倫理道德為基礎;
  3,立法以符合自然為方向。
  學生 敬上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見9304則.
  二、1,什麼法不是?2,怎麼達成?3,如何符合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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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07 留言者:小兆 主題:重作#9298則作業 留言日期:2009-02-08 21:25:33
  一,定義「理想」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理:玉脈密實,有紋路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。
      想: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。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玉脈密實,有紋路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」與「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」。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玉脈密實、以之衡量事物、形象在心上者。
      所餘者:「有紋路規律,供認知」與「相互激盪」。
    3,調整:
      所認知的規律,互相激盪。
      「規律互相激盪」代表本身所知的規律有實現。
      「理想」=所認知的規律,得以實現。
  二、試論立法之「理想」條件:
    1,立法者完全明瞭人心和社會的變化因果。
    2,立法者皆大公無私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未必實現。諸如老朽之理想,於瞑目之前,尚不得實現也!
  二、1,不可能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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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08 留言者:阿勇 主題:問定義觀念之法 留言日期:2009-02-08 21:28:29
  「漢字基因字典」存有微言大義,學生想學,但覺得還不熟習。雖然上則作業已過,但學生於比較之下發現自己所答與老師大相徑庭,故不揣淺陋,茲列出上則作業之思考過程,敬希老師指正。
  一,以定義「律法」為例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律=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循規範而為;如律人、律己。
      法=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循規範而為;如律人、律己。」與「水之去,依循一定方式、規律、準則也。」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律人、律己、水之去、規律。
      所餘者:「行為有所循,法則。循規範而為。」與「依循一定方式,準則」。
    3,調整:
      漢文憲法有先到者先解,後到者為補充不足之規定。故定義「律法」必以「律」為重,「法」為輔。
      查「律」=「彳」+「聿」=行為+循。可見「行為有所循」為其本義,有必要保留。為使一致,「依循一定方式」在此棄用。
      調整後得「律法」=規範行為的準則。
  二,比較:
    老師公佈的答案是「律法」=遵循某種規律之法(律人以法,律重於法);「法律」=以法律人之規範(以法律人,法重於律)。相較之下,學生的答案卻大錯特錯,反為接近「法律」之定義。
    學生犯錯,卻仍不知錯在哪裡,慚愧之極。請老師指正。

答:************
  分析「規範行為的準則」:
  此句有兩種分法:1,規範+行為的準則;2,規範行為的+準則。
  「規範」意指有一主體進行某種「規定之範疇」;全句係用、限為:「規定行為準則」。
  「規範行為」指上述範疇為「行為」;全句係體、意:「規定行為」的一種標準原則。
  於「定義」時,同一句已有兩種解釋。持兩種見解者打起官司來,必然血肉橫飛!故老朽一再強調:「觀念必須清楚」,若以此「立法」,其法能施行乎?
  分析「法律=以法律人之規範」:
  「以法律人」之斷句極關緊要,若「律」之概念僅具體而無用,則此句不通(換今日文法概念:句中無動詞)!是故,老朽發現字典之錯誤,而修訂之,令「律」之概念有「用」焉。
  「以法」為主、「律人」為用,是法律之要旨。

  問得好!有疑應問,始知定論!老朽事忙,難究各位之知與不知也(已言者不贅)!文字之精妙無與倫比,常一字之差,相去天涯。然而,在老朽建議之方法下,漢字由基因、概念、觀念、文句、段則、章節逐步而升,可以視為一種「概念科學」。老朽願在此孜孜傳授,係因感悟漢文化之偉大,不甘雌伏也!
  汝個性強硬,不幸素習西式教策,故與漢學杆格難契。前已因「心中嘀咕」被老朽除名,因見汝好學,特此網開一面。斯乃教學之技巧,蓋人貴「真誠」,不懂可問,但不應「腹誹」!不妨查閱過往留言,老朽是「問無不答」,但也「堅拒贅言」。至於學習之道,用心、用腦、用手,積久自成!

  須知,當今「科學」只有數百年歷史,當牛頓之萬有引力尚有蘋果階段,人們所討論者,恆為牛頓的「鍊金術」!老實說,若非1869年門得列夫發表「化學元素週期表」,科學只是亞里德的幻想(非理想)!所以,漢文化的發揚光大,須待後人將漢字基因研透!斯時,老朽隱居九天之外,猶得以漢碼與此間溝通也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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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09 留言者:秦漢唐 主題:答#9298則作業 留言日期:2009-02-08 21:29:01
  一,定義「理想」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理:玉脈密實,有紋路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。
      想: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;相互激盪之結果。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  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玉脈密實,有紋路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」與「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;相互激盪之結果」。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「玉脈密實,紋路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」與「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」。
      所餘者:「有規律」與「相互激盪之結果」。
    3,調整:
      「相互激盪之結果」=想法。
      「理想」=人之主觀+客觀規律+想法=主觀上採用客觀規律而達成之想法。
  二,試論立法之「理想」條件:
    立法之「理想」條件有三:一是社會對法律的明確需求,二為高效精確的立法程序,三乃客觀無私的超凡立法者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正確。
  二、正確而不「理想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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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10 留言者:修行人 主題:提交作業 留言日期:2009-02-08 22:36:37
請老師指正!
  一,定義「理想」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理:玉脈密實,有紋路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。
      想: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。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有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」與「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」。
      交集者:有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相互激盪。
    3,調整:思考出一定的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。
  二、試論立法之「理想」條件:
    1,教育普及,人民的素質好。
    2,有運作良好的政治體系。
    3,立法者有高道德水準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不確。(參考9311)
  二、正確,但不夠「理想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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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11 留言者:阿勇 主題:作業試答 留言日期:2009-02-08 23:26:49
  一,定義「理想」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理:玉脈密實,有紋路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。
      想: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的結果。      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玉脈密實,有紋路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」與「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的結果」。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玉脈密實,以之衡量事物,形相在心上。
      所餘者:「有紋路規律,供認知」與「相互激盪的結果」。
    3,調整:
      玉有紋路規律,符合人之願望。
      故「理想」=符合願望的想法。
  二、試論立法之「理想」條件:
    立法之理想條件有三:一為社會對立法有共識;二為政府得賢良輔助;三是人民支持政府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正確。
  二、不確。與立法無關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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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12 留言者:小白 主題:重做#9298作業 留言日期:2009-02-08 23:39:15
  一,定義「理想」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理:玉脈密實,有紋路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。
      想: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之結果。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玉脈密實,有紋路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」與「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之結果」。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玉脈密實,有紋路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,形相在心上
      所餘者:規律,相互激盪之結果。
    3,調整:
      「理想」=與規律有關之願景。
  二,試論立法之「理想」條件:
    立法之理想條件有三:其一是亂象已嚴重影響民生;其二是立法者無私且具判斷力;其三是執法資源充裕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「願景」可,「與規律有關」何解?如小青年戀愛之理想對象與何種規律有關?
  二、其一非「理想條件」,而係「急切需求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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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13 留言者:阿奇 主題:答#9298作業 留言日期:2009-02-09 01:03:09
  一,定義「理想」:
    1,萃取主題:
      理:玉脈密實,有紋路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。
      想: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=想法。
    2,選擇交集:
      定義之目的:令文字觀念易於掌握。
      定義之對象:「玉脈密實,有紋路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。」與「想法」。
      淘汰無交集者:玉脈密實、以之衡量事物。
      所餘者:「有紋路規律,供認知。」與「想法」。
    3,調整:
      「理想」=規律及認知的想法。
  二,試論立法之「理想」條件
    立法以律人,故立法之理想條件乃人人有共識,願意??牲部份私利,遵守訂定之規範以換取社會生活之安定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誰的「想法」?
  二、「人人有共識」不可能,連「安樂死」都行不通!犧牲?誰願意?遵守?空話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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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14 留言者:小程 主題:試答#9298則 留言日期:2009-02-09 03:00:43
  一,定義「理想」:
   1,「理=玉脈密實,有紋路規律,以之衡量事物,供認知=精確的法則」。
   2,「想=形相在心上,相互激盪=印象呼應情感」。
   3,「理想=法則契合人情」。
  二,試論立法之「理想」條件:
   1,民眾觀念一致、達成共識。
   2,人民受惠、後世受益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定義應符合多方面認知;法則契合人情能做「理想的食物」嗎?
  二、1,全天下下、所有人類,試舉一例係:「民眾觀念一致、達成共識」者。
      連當今政府發放消費卷,猶有反對聲不絕於耳!
    2,若乏實例,必屬空話!
  論問題要用心,別說空話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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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15 留言者:網主 主題:告網友 留言日期:2009-02-09 09:27:28

  上則作業:試論立法之「理想」條件。其中各位對「理想」之觀念,過於拘泥在概念中,深陷難出!實則,理想=一己想像中之規律。蓋人人主觀,觀念亦然,故所謂「理想」,莫非一己之想像,並非客觀!任何人欲令理想成為客觀,必須付出相當之代價,如同老朽之所作所為也!
  再論及「立法」,顯然各位皆非「政治高手(謝天謝地)」,老朽也無意傳授此類「愚民之術」!但作為教材,頗有實用價值,至少可以為各位張目,免受現實所愚也!

參考答案:
  立法者應具備之理想條件:1,高道德標準之人格;2,清楚明瞭之觀念定義;3,具足處世能力及人生經驗。

  明眼人當知,上述乃「天、地、人」三才結構。牛刀在此,各位該用不用,不該用時隨手砍,直砍到刃折刀損!若問:何時可用?可答:若見雞未見牛,焉用牛刀?再問:如何辨別雞、牛?恕老朽無語問蒼天矣!夫雞之小,一掌可獲;今「立法」事大,尚無人能掌握一尾,是可知也!

  上則答案:1,立法人若無道德,所立之法必私!蓋民選之「民意代表」,百分之百代表利益集團,否則無競選基金、難以走馬也!而所謂「高道德標準」乃「比較觀念」,任何社會中皆有高、低之類。是故,怎樣的人民必有怎樣的政府,是「以法律人」,而非聖人之「律法」也!
  2,以法律人,被律者必以自身利益為依歸,觀念不明必將多訟!蓋書之為法,其「法」一如「水去」!水去流泛,社會必亂,亂至於訟,是非難清!於茲,社會上是非黑白不分,政府公信力必損!當政府失去公信,最終必將導致人民分裂、國家動亂(此條竟無人見之,足證世人對文字之輕忽也)!
  3,立法人能力不足、經驗不夠,必難以勝任!即令勉強立法,其法必不可行。

  須知此類問題之答案,應立足高處、著眼細節,其為牛也,攸關人民生計,不可不慎!
  今後作業,定義時無須再提「萃取主題及選擇交集」,直接書明「定義」即可。但建議各位自作練習,蓋近來各位進步極大,實係作業時查基因字典所致,是不可或忘也!

  本則作業:
  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

                    網主人白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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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16 留言者:秦漢唐 主題:答#9315則作業 留言日期:2009-02-09 10:00:16
  一,定義「現實」:
    「現實」=眼前可見之實際狀況。
  二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
    立法者之現實情況:1,缺乏道德和公義之人格;2,模糊不清之觀念定義;3,僅精一技之專業能力和經驗。
  三,附:
    因身處大陸,對「立法」和「立法者」的認識甚淺,故僅能以#9315則參考答案之反義作答。請老師指正。
    學生 敬上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正確。
  二、部份正確。
  三、這叫做歪打正著,因大陸尚未全面污染,但不過遲早而已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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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17 留言者:阿勇 主題:求改(續#9308則) 留言日期:2009-02-09 10:51:35
  過往學生出言不遜,對老師無禮,非常抱歉!請老師原諒!
  自除名以來,學生累思再來罟網學習,絕不願意放棄現在來之不易的學習機會。學生自知愚魯淺薄,劣性難移,正希逐步改正過來。望老師不嫌,直言以訓。

答:************
  放心,老朽以餘生授課,所求不過有助於後世。至於學者,有錯實乃正常,不懂也證明老朽責任重大!連老朽自己都難免有誤,船過無痕,有錯即改,善莫大焉!
  只是好學不可濫學,應擇其重要而噬,然後歸類整理。待大腦整理得井然有序,隨思可得,舉世學問無不進出自如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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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18 留言者:網主 主題:告網友 留言日期:2009-02-09 14:37:21

  本網內容對各界開放,但為長保水準,唯對會員要求嚴格。尤以所討論為失傳千年之文化精髓,絕不容絲毫曲解。故當網友認為:「我想生兒子或我生了兒子,應是自由」!老朽立即註銷其會籍,蓋水火難容也!
  據悉,本網每日約三千網友來訪,但會員不過五百。若生兒子自由泛濫,本網勢將成為兒童樂園矣!老朽能容忍一切過錯,但難與愚昧同堅,蓋泥土尚可造型,而石頭成諸自然,無需改變也!

                   網主人白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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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19 留言者:華子 主題:問題 留言日期:2009-02-09 14:47:16
  問題:
  1、「法律」與「律法」雖概念同,但前後排列相反,老師之解答「法律,法重於律」、「律法,律重於法」,請問老師:這裡的「重於」應作何理解?這樣理解是否正確:前概念為特性,後概念為更一般的概念。
  2、昨、本日作業,都有「立法」,從老師的答案看,都是對「立法者」之要求,惟學生想到「立法」過程或動作去了,請問老師:這樣理解作業題目,錯在什麼地方?
  
  敬請老師指點。學生敬上!

答:************
  很好,總算開竅了!此之謂「觸類旁通」是也!
  此類問題,各位如不自行探索,僅靠老朽提供答案,功效不彰。是以不妨「大膽假設、小心提問」,老朽再一一點撥之。

  1,該則之「重於」即觀念之重點也。所理解僅可謂正確,但更明白地說:前一概念為
   「綱領」、後為「補充」,但這僅限於「體用」配合之際。若係「體+體」,汝所說
   即完全正確。此外,尚有「用+用」,則前者為始態、後為終態(前曾舉例如「脫逃、
   逃脫」)。

  2,的確,此為「認知、理解錯誤」!蓋「立法」為一動態觀念,若問:
    a,何謂(什麼叫)「立法」?
      是指「立法」之定義。
    b,如何(怎樣去)「立法」?
      是指「立法」之過程。
    c,為何要「立法」?
      是指原因。
    d,今所問者:立法之「理想」條件?
      是指「立法」這種觀念所需之「理想條件」,由於尚無法、且有需要立法(否
     則,謂之「修法」)之故。
      一種法律由無至有,與過程無絕對關係(生命之生長不然,因有連續性),而
     百分之百由「立法人」所掌控。是故,要「理解問題」,當應先「認知問題」,
     如萃取主題然:
       認知界:立法為一種「事務」。
       理解界:其事完全靠人完成,故其「理想」條件必指「理想之立法者」。

    準此,錯誤在於「本末顛倒」!「立法之過程」舉世無一準則,不信可去美國鄉下
   參觀,有些地方,一定要在晚上立法,因為白天工作也!至於「立法的動作」,定是
   受了台灣電視記者之影響,不論什麼都要加以「動作」兩字才說得出口!不信,可再
   作個練習,試論「立法的動作」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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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20 留言者:華子 主題:作業 留言日期:2009-02-09 16:10:07
  一、定義「現實」。
    「現實」=所見聞之情況。
  二、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。
    立法者之現實情況:1、低道德標準之人格;2、複雜難懂之法律條文;3、僅具學歷能力及表演經驗。
  三、註:「現實情況」限指台灣地區之立員情況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正確。
  二、部份正確。
  三、前曾說明:「有怎麼樣的人民,就有怎樣的現實」也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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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21 留言者:逆海風 主題:#9318作業提交 留言日期:2009-02-09 16:23:10
請老師指正:
  1,定義「現實」:
    「現實」=眼前可見的確實情況。
  2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。
    議會乃各利益團體衝折之處,法條乃利益妥協之產物。幸修訂法律需經數年,雖不敷社會需求,然卻保法制穩定。

答:************
  1,正確。
  2,此乃「報導立法院之現實情況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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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22 留言者:牧牛 主題:#9318作業提交 留言日期:2009-02-09 20:17:15
  一,定義「現實」:
    「現實」=眼見的真實。
  二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
    上則我們給出立法的理想條件,由此推知不符合理想條件的情況即為現實情況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什麼「真實」?蓋真實也者,乃哲學之主觀假定,他人難知。
  二、不確。蓋「不理想」未必為「現實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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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23 留言者:真善美 主題:作業 留言日期:2009-02-09 21:39:31
朱老師:
  您好,請老師指正習作。謝謝您!
  一,定義「現實」:
    目前可見的狀況。
  二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
    1,選民的素質低落。
    2,民意代表為利益團體所把持。
    3,立法者能力不足、經驗不夠,所定之法律窒礙難行。
              學生 真善美 敬上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正確。
  二、部份正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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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24 留言者:修行人 主題:提交作業 留言日期:2009-02-09 23:14:41
請老師指正:
  一,提交作業:
    1,定義「現實」:
      「現實」:可見的狀況。
    2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
      A,歷史背景。
      B,法律體系。
      C,人的法學素養。
  二,學生於整理留言中的概念分類表時,發現留言﹟8836則中,「刺激屬」與「感覺屬」二屬缺少說明。
    如:1主觀-0認識族-0感知類-00刺激屬:〔因=視覺〕=物質層次。
      1主觀-0認識族-0感知類-01感覺屬:〔體=刺激〕=本能層次。
      1主觀-0認識族-0感知類-10心緒屬:〔體=自我〕=經驗層次。
        〔說明:此類概念多用於小說及言情小說。〕
      1主觀-0認識族-0感知類-11認知屬:〔體=他人〕=經驗層次。
        〔說明:此類概念文學上用得多。〕

答:************
  一,1,正確。2,未見「立論」。
  二,此類「說明」因當時在教「作文」,係順手所加,無價值,去之可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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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25 留言者:回歸者 主題:提交#9315则作业和问题 留言日期:2009-02-10 01:33:13
  一、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,懇請老師指正!   
    1、「現實」=可見之實在
    2、立法者之現實情況:a,缺乏道德和公義之人格;b,不甚清楚明瞭之觀念定義;c,具備處世能力及人生經驗。

答:************
  無二怎來一?
  1,何謂可見的「實在」?查實在非物!
  2,立法者之現實情況?老朽未出此題!立法可含立法者、立法者專指立法之人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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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26 留言者:網主 主題:告網友 留言日期:2009-02-10 07:26:01

  上則作業答者不多,可能是對法律認識不足故。然作業之為作業,實乃訓練思維之手段,無關「現實」也!諸如,所謂之「論」,三次兩次又變了調,變成「列舉」了;此外,前則論及「理想」,此則便被視為「非正必反」!其實,「現實」未必與「理想」背道相馳,社會人知法與不知法正是現實所在!
  由此可見,現實之一,是為現代法治時代,絕大多數社會人士完全不懂法律!不懂法律的結果,生活失去了正確的方向,整個社會付出了極大的成本,以致法律成為少數野心人士之專利武器。在美國,有些社團曾做過多次職業尊敬度之民意調查,每一次,律師都被視為最不受歡迎之職業!
  不必管什麼「法律」,只當作一種課題,試著訓練自己的思維邏輯。畢竟,只談自己懂的事物,所懂的就只有那些,將永遠自限在一個小圈子裡(部份正確=部份不正確或不確),跳出來海闊天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網主人白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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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28 留言者:乾乾 主題:試答#9315則 留言日期:2009-02-10 10:00:10
朱老師:您好。
  試答如下,請您指正。
  一,定義「現實」:
   「現實」=眼前可見之確實狀況。
  二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
    現實來自近代之歷史演變,立法體系全面倒向西方,立法者則為當權利益集團,立法立場未能立足
    本國文化傳承。
  學生 敬上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正確。
  二、大致正確,尚需實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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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29 留言者:逆海風 主題:#9318作業修改 留言日期:2009-02-10 10:57:52
請老師指正:
  1,定義「現實」:
    「現實」=眼前可見的確實情況。
  2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。
    我國立法主採歐陸法系,旁參英美日。故法律思維西化,傳統價值惘然。致立法操縱於利益團體、是非眾人難明。
  3,註:
    上述為台灣地區之立法情況。

答:************
  1,正確。但無須「眼前」。
  2,部份正確。
  3,可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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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30 留言者:小兆 主題:試答#9315則 留言日期:2009-02-10 13:29:09
  一、定義「現實」:
    「現實」:眼前可見之確實狀況。
  二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
    財團收買政治人物,操縱立法;法條煩多,社會人士難窺全貌;專業名詞充斥,一般大眾難以理解。
  三、向老師請教有關「分號」的用法:
    查罟網鴻爪得:
      分號,表示前後文性質相同,多媒體上供鏡頭重用。
      分號,平行子句用。
    學生覺得於試論中,所述之三項,皆為敘述立法之現實情況,故為同性質,將其視為平行子句。       請老師指正,如此斷句,是否正確?
    謝謝老師教導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正確。但無須「眼前」。
  二、部份正確。但非財團收買政治人物,而係沆瀣一氣,利益分攤;後兩條差別不大。
  三、正確。所謂「平行子句」,有意義、性質、分類、觀念等不一而足,文者自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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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31 留言者:心一 主題:练习9315# 留言日期:2009-02-10 15:56:56
  一、 定義「現實」:可見之確實狀況。
  二、 試論立法之〔現實]情況:
    1. 立法者缺失公義之心,局限于某個社會群體之利益;
    2. 法律條文冗繁,各條款間既有矛盾重複,又有盲區;
    3. 法律概念不清,晦??詞彙羅列,非專業人士難??其全貌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正確.
  二、部份正確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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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32 留言者:超文 主題:練習9315 留言日期:2009-02-10 16:25:20
  一,定義「現實」:
   「現實」=眼前可見之確實狀況。
  二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
    立法單位淪為利益團體間之角力。其病在民主制度,其因在人人皆以為自可立之;
    故立法易、遵法難、執法難。
  三,老師對春秋戰國之「法家」有何看法?

答:************
  一,眼前二字多餘.
  二,論述缺乏系統.
  三,聊備一格.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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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33 留言者:修行人 主題:重提作業 留言日期:2009-02-10 20:04:59
再請老師指正:
  一,定義「現實」:
    「現實」:可見的實際狀況。
  二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
    歷史背景所形成的立法需求;立法體系不週,法難合社會所需;法律乃專家系統,常人難知難用,背離日常生活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正確。二、部份正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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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34 留言者:阿勇 主題:作業試答 留言日期:2009-02-10 20:08:39
  一,定義「現實」:
    「現實」=可見的實際狀況。
  二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
    現今社會只賴法治,過度立法終致條文穢亂,民不知法。野心家遂藉機謀利,使資源分配更趨不均,社會生亂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正確。二、「穢亂」不妥!「社會生亂」不通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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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35 留言者:小白 主題:#9315作業 留言日期:2009-02-10 23:46:00
  1,定義「現實」:
    「現實」=可見的確實情況。
  2,試論立法之「現實」情況:
    現代法律體系主要源自西方,本質重私利輕民生;立法者則為利益集團,以法律剝削群眾。知識產權法適可為證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正確。
  二、部份正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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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36 留言者:小程 主題:試答#9315則 留言日期:2009-02-11 00:33:53
  一,定義「現實」:
    現實=可見之實際狀況。
  二,試論立法之現實情況:
    以統治集團利益為重心、分門別類,條文多如牛毛、互不通用,非專職人員難以明之、更無從立之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正確.二、部份正確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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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37 留言者:網主 主題:告網友 留言日期:2009-02-11 09:08:41

  各位對法律之認識相當深入,但頗多偏見,可能係受老朽影響、而未瞭解老朽原義之故。
  實則,法律乃一種「人與人之間必要的規範」,在人類歷史上,曾有多種不同的名稱,諸如巫術、宗法、倫理、道德、教規、習俗等等皆是。這種規範之於人類社會,相當於酵素之於生命體,斯乃互存共榮之基礎。
  茲以符號A代表種必要的規範或酵素、B代表人類社會或生命體,則以下說明可謂真相矣:
  1,A提供B以生存之能量:
    無酵素,人體不能消化任何食物;無規範,人類社會不能有一刻之安寧。
  2,A提供B以生活之規律:
    無酵素,人體不可形成有機整體;無規範,人類社會立即化解為零。
  3,A決定B存在之時、空:
    所有集合體都來自單獨的個體,在一定的時空中,個體目標一致,是稱為集合體。
   決定單獨或集合之原因,則依酵素或規律所致。諸如水果及生命體時至而自腐,任何
   一種社會或國家興盛衰亡、端視其規律之有無。
  4,B依賴A而存在、而不能變更其性能也:
    這就是因果律,所謂獨立或集合,都只是因果作用下、某一階段之現象而已。人生
   亦然,只要站在適當的位置,對生死榮辱必會有正確的認知。追尋正確的位置,是謂
   修行;而修行的正確步伐,應係語文的理解,人始能突破自我概念的局限也。

  網友們尚未及這種高度,老朽不過善門洞開,以期招賢納才也!若談「現實」,當然是指現今,人類文明已髦髦垂老、霞光薰天矣!夫物壯必衰,在小小的地球上,擠滿七十億人口,終生只知吃喝玩樂!問題在人類尚不知止,酒越喝、人越瘋,事越亂、心越貪!一定要把地球吃光喝乾!
  在這種情佳下,任何「必要的規範」都難以約束人性,而此規範今已稱為「法律」!同時,迴光返照、癌細胞擴散,現在又是「民主時代」,立法者雖為民選,實際上是利益既得者之斥候!尤其是民主制度源自西方,西人素來主張「弱肉強食」,所立之法完全以保障利益既得者為前提。
  比如說,犯罪人有「人權保障」、「無罪假定」、「精神考量」、「搜證違憲」、雖滔天重罪仍可在三尺之室中安享天年!此法之法,實為位居要津、權勢通天之利益既得者,供其為所欲為之終極保險!正因如此,貪婪之甚者,能放手一搏,搏至財多權重,笑傲人間!
  於當今法律下,犯罪者肆無忌憚,受害人只能飲泣吞聲、自怨無財無能!再若權重財多之輩,聘請了龐大的律師軍團,能在浩瀚無際的法律判例中,找到各種漏洞矛盾,黑立變白!而一般百姓,在專業化的法律面前,連什麼叫犯罪、無罪都搞不清楚,豈能不任強者宰割?

  但是,世事莫非前定,作為練習文字理解的作業,只要簡單如下表示即可:
  法律在政治現實下,已成權勢之保鏢;其條目眾多、文義艱澀,蔚為專業;縱容私利,民怨頻生,社會兩極分化。

  本則作業:
  試論「性感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網主人白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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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38 留言者:超文 主題:練習9337 留言日期:2009-02-11 03:48:02
  一、定義「性感」=人類原始的慾望受到剌激而喚醒。
  二、試論「性感」
    人為感官動物,接受外界刺激;體內荷爾蒙運作,在腦內形成愉悅幻覺;隨著經驗累積,感受力逐年下滑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不確。人類原始慾望從未睡著!
  二、不確。性感有何愉悅之覺?老朽感受力何以日見清明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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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39 留言者:乾乾 主題:試答#9337則 留言日期:2009-02-11 10:45:54
朱老師:您好。
  試答如下,請您指正。
  一,定義「性感」=人類本質受到剌激的反應。
  二,試論「性感」
   人性是獸性與神性的折衷,性感是人性與環境剌激的互動,人性由獸性昇華到神性則性感內容亦隨之而變。
  學生 敬上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完全不確!性之本質甚多,擇其最重要者即是!且非反應!
  二、完全錯誤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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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40 留言者:逆海風 主題:#9337作業提交 留言日期:2009-02-11 11:12:19
請老師指正:
  1,定義「性感」:
    「性感」=有利於生殖之感受。
  2,試論「性感」。
    食色性也,生物以生存繁衍為先。故眾感之中,「性」為最強。性感者,個體予人有利生殖之感受,止之成種也。

答:************
  1,是嗎?如何感?如何受?
  2,1/2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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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41 留言者:牧牛 主題:#9337則作業提交 留言日期:2009-02-11 12:38:28
  一,定義「性感」:
    「性感」=能引起性慾的感覺。
  二,試論「性感」:
  性慾為人獸性之一部分。社會崇尚「性感」,人的獸性汎濫,私心即不受約束,則倫理道德淪喪,社會生活紊亂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正確。
  二、正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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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42 留言者:華子 主題:作業 留言日期:2009-02-11 17:03:54
  一、定義「性感」。
    「性感」:有非常影響之本質。
  二、試論「性感」。
    食、色乃獸之本性。人源自獸,雖有社會文化規範,惟內心深層之本性難移,遇到可能之剌激,本性已蠢蠢欲動也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不確。
  二、部份可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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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43 留言者:超文 主題:再練9337 留言日期:2009-02-11 17:34:54
  一、定義「性感」=個人的本質刺激他人的影響力。
  二、試論「性感」
    個人本質越澄淨有智慧,所能提供的認知;教人益發看清事物之本質,有如撥雲見日之感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不確。
  二、不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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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44 留言者:秦漢唐 主題:答#9337則作業 留言日期:2009-02-11 21:12:59
  一,定義「性感」:
    「性感」=由人性原始本質之刺激而引發的感覺。
  二,試論「性感」:
    性為傳衍生命之源,性感是由性刺激而引發之感覺。人類因之以繁衍,但若僅重性感,則人法獸,人類必將退化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什麼原始?
  二、「性為傳衍生命之源」?什麼「源」?水源?餘可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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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45 留言者:阿勇 主題:作業試答 留言日期:2009-02-11 23:19:11
  一,定義「性感」:
    「性感」=提起性慾的吸引力。
  二,試論「性感」:
    性感來自人從異性肉體上得到的視覺刺激,為刺激性慾的媒介,有效推動肉體生命之延續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正確(吸引力應改為感應力)。
  二、正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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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46 留言者:小程 主題:試論「性感」 留言日期:2009-02-12 00:05:28
  1,定義「性感」:
    性感=原始特徵之感受。
  2,試論「性感」。
    性感為人最低層次的認知,也是最難控制的本性;人如能控制性感帶來的慾望,則可擺脫身體的桎梏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曖昧!
  二、性感是什麼本性?亂用辭彙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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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47 留言者:九洲 主題:#9337則作業練習 留言日期:2009-02-12 00:10:47
  一,「性感」定義
    性感=人對感官本質的感受〔原始本質的感受〕
  二,試論「性感」
    人的感官於接收訊息轉換為認知、本能、情緒、行為。由性而感是本質感受,因接近真實,才引人入勝產生共鳴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不確。
  二、不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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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48 留言者:黎明近焉 主題:作業9337 留言日期:2009-02-12 04:29:19
  朱夫子尊鑒:
  一,定義「性感」=異性之間的性吸引力。
  二,試論「性感」
    性感是人的心理和生理皆成熟,表現於外吸引異性的一種氣質。人對異性之感為個人主觀,故性感應以自然為美。
  三,疑問
    性感是否為外來翻譯之詞?中國的古書上,似乎看不到「性感」這個觀念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,正確。
  二,非也!
  三,是的,Sexy是也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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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49 留言者:修行人 主題:提交作業 留言日期:2009-02-12 04:34:13
請老師指正:
  1,定義「性感」=人所感受到的原始本質。
  2,試論「性感」:
    人最直接感受到的原始本質在於男女之別,即男女各自不同的特徵,故性感引申為「能引起人原始慾望的特質」。

答:************
  1,是什麼?
  2,非引伸,係本意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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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50 留言者:網主 主題:告網友 留言日期:2009-02-12 07:56:14

  連中學生都知道且崇拜的「性感」,居然各位都星際迷航了(只有兩位答對)!是樂在其中、羞於齒口?抑或道貌岸然、掩耳盜鈴?再不然是果真「無知無識」,活在當下,卻是有眼無珠?
  「性=人所認知之起始,事物之本質」,各位便取認知義而忽略理解!似此,漢文迢迢長路,難以抵步矣!有謂:「性感=人對感官本質的感受〔原始本質的感受〕」!奇哉怪也!不信,去向某影某星曰:閣下很「對感官本質的感受」或有「原始本質的感受」!誰懂?至少老朽沒如此教過!
  老朽教學、邯鄲學步!既然寫了「=」符號,a=b,表示a可取代b!若上述定義成立,「妳很性感」當然能寫成:「妳很對感官本質的感受」!只是,「妳很性感」的理解界,是:「我想和妳上床」!一旦變成:「妳很對感官本質的感受」,豈非:「我想和妳感受一下感覺器官」?
  各位寫作業,應該是為了開通一己的靈智,而不是應付老朽而來!人謂日進斗金、終成巨富!但若各位學來學去,最後連小學的基礎都丟棄了,老朽汗顏!

  「性感」就是「異性感應」!最根本的「本質」就是「異同」,生命起始則是陰性、陽性!如果不知道,活是白活、學也白學!除非是為了氣死老子!此名是泊來品,但卻普世認同!西人食色為尊,大腦中只有數目字,他們恨不得把精子當美鈔,再成立一個「精子本位」,全球散佈DNA!
  國人早就喪失了「民族自尊心」,一遇金髮碧眼,凡事有樣學樣!一見性感,竟然感動得五內俱焚!沒有金髮、去染個頭!沒有豪乳、去填一雙!能拉鬆皮必拉、能喂肉菌必喂!只要能投懷送抱,有錢賺錢、有名換名,反正身體是父母給的,能用為何不大用特用?
  其實,有幾個人真正理解、人生的快樂、幸福是什麼?逢性就感的結果,經驗中又能保留什麼?以各位為例,能每天來此學習,比起舉世億億萬萬醉生夢死的人高明了不知多少倍,但卻也隨性感起舞!而且還有認為:「因接近真實,才引人入勝產生共鳴」,顯然是藏密的和合雙修論!
  因為

  萬惡淫為首!萬淫性相感!西人文化淺薄、掠奪成習,大腦不用、「五肢」發達,貪婪好色原不希奇!但國人歷經百年屈辱,至今仍執迷不悟,老朽無言以對!

  本則作業:
  試論性感之「啟示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網主人白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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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51 留言者:逆海風 主題:#9350作業提交 留言日期:2009-02-12 09:22:17
請老師指正:
  1,定義「啟示」:
    「啟示」=告知內容,使之領悟;可使人領悟的內容。
  2,試論性感之「啟示」。
    肉慾強大善止之,否則靈性難存;時代風息善辨之,否則自易為奴;內外環境善處之,否則靈智將昧,永固地球。

答:************
  1,正確。
  2,正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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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52 留言者:牧牛 主題:#9350则作业 留言日期:2009-02-12 09:44:24
  一,定義「啟示」:
      「啟示」=啟發顯示,使人有所領悟。
    二,試論性感之「啟示」:
     看交大江曉原教授《性感一種文化解釋》,突然明白為什麼讀「喚取紅巾翠袖,搵英雄淚」,大家都與此老惺惺相惜!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正確。
  二、可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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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53 留言者:小兆 主題:試答#9350則 留言日期:2009-02-12 15:41:13
請老師指正:
  一、定義「啟示」:
    啟示=因某一事物而令人有所領悟。
  二、試論性感之「啟示」:
    性感給人強烈的感受,卻無法持久,蓋目標達成,作用力隨之下降。若人一昧追求性感的刺激,其人生    只剩傳種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正確。
  二、可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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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54 留言者:秦漢唐 主題:答#9350則作業 留言日期:2009-02-12 21:19:06
  一,定義「啟示」:
    「啟示」=啟發明示。
  二,試論性感之「啟示」:
    今舉世皆重性感,乃因西風東漸,而傳統文化衰微之故。唯有重視倫理道德,方能克制貪婪好色大慾,人間始安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正確。
  二、正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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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355 留言者:真善美 主題:作業 留言日期:2009-02-12 21:55:11
朱老師:
  您好,請老師指正作業。謝謝您!
  1,定義「啟示」:
    啟示=開導提示。
  2,試論性感之「啟示」:
    今人強調性感、重感官享樂,實則是將自我放入肉體與物質的牢籠中。人若欲提升精神層次就要降低食色之追求。

答:************
  一、正確。
  二、正確。





          *****不二對話錄-浪子心得--第二十三集終*****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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