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種
  沈大漢 武略私議

  沈大漢

  天授以聖賢才能,豈令其自有餘而已,誠有以補其不足者也。我於世之有力者,亦是如此。人遭生死危難,在於頃刻。此時雖有錢財語言,俱無所施。惟有大力者,才能救濟。予之愚見,乃以用力,又為諸德之首。
  有一人姓沈,因他生得比常人高一頭,胖一倍,遠近都稱他為沈大漢。他即自以大漢為名。這人兩膀力有千斤,能開敵十多人。又善能走路,一步有常人兩步,一日能行二百里。雖如此勇猛能乾,為人卻忠義正直。但見人或以強欺弱,或以奸掯愚,他即挺身解救。倘若不順,就拳打推跌,不怕不從。人有危難,即憤不顧身,竭力救援。他住在缺口門外,並無家眷。有兩間屋,幾畝旱田。同一老僕幫種麥豆,僅供食用。有表兄在某將軍麾下,曾與談講許多刀、槍、劍、戟、銃、炮、弓、箭。勸他道:「你有這樣大氣力,能乾。乘此壯年,何不出去立些功勛,也有許多榮貴。」大漢答道:「我每常見許多將弁,好的少壞的多。只知擄人財物,奸人婦女,殺人性命,罪孽重大,還報不了。我只甘貧守淡,到比他們落得心裡安穩,享許多快樂。」表兄不能相強,辭去。但他的好事甚多,我只說一二件,便知其餘。
  那一年春間,大漢睡至二更時候,忽聽得喊聲烘烘,又有嚎哭,吵鬧嘈雜。大漢火急被起短襖,飛奔銜上,只一箭路遠,有許多鄰人圍繞,有一老婦痛哭。問明,方才有七八個大盜,懼用刀斧劈開門戶,將老婦的女兒平空搶去。大漢不候說完,即隨便拿了-條扁擔,如飛的趕去。這大漢走路最急,諸人不及,未一時已經趕到。果見許多強盜,火把齊明,背著一女。大漢將手中扁擔豎起,高喊道:「我是灘上沈大漢,遠近都知得我武藝,知事的好漢,速將女兒放下,饒汝等性命。如若少遲,我一扁擔一個,都送殘生。」那眾盜正要對敵,他只一扁擔先打倒了一個,眾盜見勢頭凶勇,料難抵敵,沒奈何即放下女兒,將打倒的盜,星飛蜂擁奔散。大漢也不去遠追,隨將女兒馱回,交與老婦。說道:「此地你不可居,我有好友在城內某處,他現有空房,你即刻收拾傢伙,我黑早送你母女到彼安活。」母女感激跪謝。果然不候天明,大漢即來送母女往城內安住。
  原來這老婦係寡居,只生此一女,略有些須顏色。二十餘歲,高不成,低不就,每日母女針指紡績度日。因房屋淺促,被盜看知,所以來搶劫。這老婦感念沈大漢恩救,知他並無妻室,因向大漢哭訴道:「小女性最貞烈,若不是恩人力救,久已喪命。今情願將女服事恩人箕帚。」大漢搖頭,立意不允。轉煩許多媒人打聽婚配,隔了幾年,女已二十七歲,只守著不肯許人。
  曾一日,沈大漢到舊城內回拜朋友,行至府西街,忽見一家屋上大煙迷罩,火頭已出,鄰人驚慌叫喊,聚有幾百,束手無策。適值沈大漢過路,才一看見,急將外邊長衣脫放傍戶雜貨店內,跳入屋內。不顧火猛,忙將屋柱只一扳,屋已傾倒。再將牆只一推,牆已卸下。火因此不得上炎,其在下的火,已壓熄一半,只燒去此家三間房屋,旁邊鄰居總不曾漫延。原來這家只有三人,都到城隍廟裡看戲,因灶下的餘火,未曾全熄,不意延出來燒著壁柱,致有此災。眾鄰見火已熄下,俱皆大喜,齊來叩頭奉謝。大漢身上燒有十幾個大泡,卻急忙穿起衣服來。眾人問其姓名住處,他並不答應,就如飛的跑去了。
  那時昭武楊將軍,回家公幹,聞知大漢有力重義,著人傳來面談。參見後,將軍問其武藝,他就將如何智勇,如何操演,如何重義的話,細細講說。將軍情投意合,大加喜歡,即與他千總官的糧餉,著他時刻跟隨左右,不可暫離。大漢隨將軍到松江年餘,小心應酬,甚是得意。
  忽一日,有某處賊寇蠢動,將軍前往征剿。那一日正在對敵時,帳蓬外前,列著許多兵隊擁護,將軍坐在馬紮交椅上,指揮號令。大漢緊隨在旁,他猛然把將軍坐的交椅推倒,自己同將軍都跌倒地下。將軍大怒,正在發話究問,只見前列執刀槍軍器的護衛兵員幾十人,都被賊突然放炮來,也有將頭腦連身打去半邊的,也有把全身都打去不見的。若不是大漢推倒跌地,性命俱休。原來都是他表兄,平昔講武藝時,熟知炮發先有如何煙兆,可以預避。因死生在於呼吸,若稍遲半刻,已無救矣。將軍知其能乾,深感其功,即賜許多金銀彩緞,隨賞他游擊之職,復又時加青目。未久賊已剿滅,大漢赴任甚是榮貴。不多時告假回到揚州,方知那寡母同女,已株守四年,並不婚嫁,專候大漢成親。這大漢感其厚情,因而允配夫婦。後來女之寡母養生送死,俱係大漢承管。生有二子,與乃父不同,竟改武習文,都繼書香科第。未久辭官回家,共享快樂,壽至八十六歲,無病而終。可見有良心,有力而重義之人,必有好報,上天必不有負也。

  武略私議

  治平以文,勘亂以武,文武並重也。今以武學論之,首在主將得人,糧草足備。設有賊寇蠢動,兵飽馬壯,精神充實,已先奪敵人之氣魄矣。尤在平時號令嚴明,勤加操演。要知技藝不精,即難以應手。軍令不信,即難以遵行。兵器不可不齊,更須旗幟鮮明。刀槍明亮,上可耀日貫天,下可崩山裂地。此為將之要也。惟三軍出師,迤延甚遠。被鄉村鎮市,男女老幼,聞風逃避,俱所不免。全在為主將者,預先嚴論兵弁,大軍到處,不許紊亂隊次,不許妄殺平民,不許擄搶財物,不許姦淫婦女,犯即按以軍法。是此仁義之兵,所至境界,雞犬不驚,井裡安然。總其始勤令於供備之官,毋遲糧草;嚴治於領旗之弁,毋輕離汛。庶各各凜遵法紀,不敢少有違犯。則兵將無欺,先聲勝敵,功成偉烈,又何疑乎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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