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十九回
  競女權喜趕熱鬧場 征民意咨行組織法

  卻說楊士琦奉袁總統命,到了參政院,發表政見。參政院諸公,也未識他如何宣言,有幾個包打聽的人物,似已曉得士琦來意,是代袁總統宣言,不願贊成帝制的。是日黎院長元洪,亦得此消息,特來列席。諸參政亦都依席就位,專待士琦上演說台,宣講出來。士琦既上演台,各席拍掌歡迎,毋庸細表。但見士琦取出一紙,恭恭敬敬的捧讀起來,應該如此。其辭道:
  本大總統受國民之付托,居中華民國大總統之地位,四年於茲矣。憂患紛乘,戰兢日深。自維衰朽,時虞隕越,深望接替有人,遂我初服。但既在現居之地位,即有救國救民之責,始終貫徹,無可委卸,而維持共和國體,尤為本大總統當盡之職分。近見各省國民,紛紛向代行立法院請願,改革國體,於本大總統現居之地位,似難相容。然本大總統現居之地位,本為國民所公舉,自應仍聽之國民。且代行立法院,為獨立機關,向不受外界之牽掣,今大總統固不當向國民有所主張,亦不當向立法機關,有所表示。惟改革國體,於行政上有絕大之關係,本大總統為行政首領,亦何敢畏避嫌疑,緘默不言?以本大總統所見,改革國體,經緯萬端,極應審慎,如急遽輕舉,恐多窒礙。本大總統有保持大局之責,認為不合時宜。至國民請願,不外乎鞏固國基,振興國勢,如徵求多數國民之公意,自必有妥善之上法。且民國憲法,正在起草,如衡量國情,詳晰討論,亦當有適用之良規,請貴代行立法院諸君子深注意焉。
  楊士琦一氣讀完,當即退下演壇,仍歸代表座席。黎元洪起向士琦道:「大總統的宣言書,確有至理。」剛說到一「理」字,梁士貽已起立道:「大總統的意思,無非以民意為從違,現在民意是趨向君憲,要大總統正位定分,所以紛紛請願;本院主張,亦應當尊重民意呢。」說至此處,但聽一片拍掌聲,震響全院。黎元洪反說不下去,只好退還原座,默默無言。仍做泥菩薩。沈雲霈接入道:「大總統既有宣言書,本院自當宣佈,倘國民仰體總統本意,不來請願,也無庸說了,如或請願書仍然不絕,還須想出一個另外法兒,作為最後的解決。否則群情糾紛,求安反危,如何是好?」梁士貽道:「依愚見想來,不如速開國民會議,以便早日解決。」沈雲霈道:「國民會議,初選才畢,恐一時趕辦不及呢。」仍是忠厚人口脗。士貽先向他遞一眼色,然後申詞解釋道:「事關重大,若非經國民會議,大總統亦不便輕易承認哩。」尚是偽言,休被瞞過。大眾又多半拍掌,總算全院通過。楊士琦告辭而去,黎院長怏怏出門,乘車自回,餘人陸續散歸。
  不到數天,請願團又次第發生,除籌安會及公民請願團外,還有商會請願團,北京商會的發起人,叫做馮麟霈,上海商會發起人,叫作周晉鑣。教育會請願團,自北京梅寶璣、馬為瓏等發起,北京社政進行會,自惲毓鼎、李毓如發起,甚至北京人力車夫,及沿途乞丐,也居然舉出代表,上書請願,這真是想入非非,無奇不有。又有一個婦女請願團,發起人乃是安女士靜生。雌風又大振了。這安女士是何等名媛,也來趕熱鬧場?小子事後調查,她是個山東嶧縣人氏,表字叫做慈紅,幼讀詩書,粗通筆墨,及長,頗有志交遊,不論巾幗須眉,統與她往來晉接。而且姿色秀媚,言態雍和,所有聞名慕色的人物,一通謦欬,無不傾倒,並替她極力揄揚,由是安名日噪。當民國創造時,她嘗高談革命,鼓吹共和,如平權自由等名詞,都是她的口頭禪。她又自言曾遊歷外洋,吸入新智識,將來女權發達,定當為國效勞,可惜今尚有待,無所展才云云。為全國女學生寫影。旁人聽到此言,愈覺驚羨。庸耳俗目,無怪其然。未幾,北上到京,充任某女校校長,至帝制發生,她以為時機可乘,也擬邀合京中女學校學生,組織一婦女請願團。有人詰她忽言民主,忽言君主,前後懸殊,不無可鄙。她卻嫣然一笑道:「我等身當新舊過渡時代,斷不能與世界潮流,倒行逆施。我有時贊成民主,有時贊成君主,實是另具一番眼光。隨時判斷,能識時務,方為俊傑,迂儒曉得甚麼呢。」見風使帆,原是緊要。當下遂至交民巷中,覓了一間古屋,懸出一塊木牌,上寫中國婦女請願會七字,並刊行一篇小啟,頗說得娓娓可聽。究竟是她手筆,抑不知是誰捉刀,小子也不必細查,但見她小啟云:
  吾儕女子,群居噤寂,未聞有一人奔走相隨於諸君子之後者,而諸君子亦未有呼醒癡迷醉夢之婦女,以為請願之分子者。豈婦女非中國之人民耶?抑變更國體,係重大問題,非吾儕婦女所可與聞耶?查《約法》向載中華民國主權在全國國民云云,既云全國國民,自合男女而言,同胞四萬萬中,女子占半數,使請願僅男子而無女子,則此跛足不完之請願,不幾奪吾婦女之主權耶?女子不知,是謂無識,知而不起,是謂放棄。夫吾國婦女智識之淺薄,亦何可諱言?然避危求安,亦與男子同此心理,生命財產之關係,亦何可任其長此拋置,而不謀一處之保持也?靜生等以纖弱之身,學識譾陋,痛時局之擾攘,嫠婦徒憂,幸矇昧之復開,光華倍燦,聚流成海,撮土為山,女子既係國民,胡可不自猛覺耶?用是不揣微末,敢率我女界二萬萬同胞,以相隨請願於愛國諸君子之後,姊乎妹乎!盍興乎來!發起人安靜生啟。
  自這小啟傳佈後,倒也有數十個女同志,聯翩趨集,當擬定一篇請願書,呈入參政院。惟婦女手續,未免少緩,因此請願亦稍落人後了。接連又有妓女請願團出現,為首的叫作花元春。好一個名目,應作花界領袖。花元春是京中闊妓,與袁大公子為齧臂交,大公子嘗語元春道:「他日我父踐天子位,我當為東宮太子,將選汝入宮,充作貴人,比諸圂跡風塵,操這神女生涯,諒應好得多哩。」閉置宮中,有甚麼好處?元春微哂道:「妾係路柳牆花,怎得當貴人重選?但大公子既為大阿哥,如蒙不棄賤陋,得充一個灶下婢,也光榮的多了。」大公子喜甚,自是鴇母鴇兒等,均呼他為大阿哥,大公子亦直受不辭。會各處請願團,先後競集,不下數十處,袁大公子遂囑花元春,發起妓女請願團,借備一格。花元春自命時髦,樂得借這名目,出點風頭,當向大公子乞得纏頭,浼人撰了一篇稿子,刊發出去,遍散勾欄中。各妓女都向元春問訊,元春道:「車夫乞丐,也都集會請願,我姊妹們雖陷入煙花,難道比車夫乞丐還不如麼?況袁皇帝登極,記念我們亦有微勞,當亦特沛恩施,豈非一紙書可抵萬金麼?」眾妓聞言,喜歡無似,且聞她結交大公子,應有好消息微示,這種機會,千載一時,如何不贊成呢?當即推元春領名,托平時相識的文士,著成一篇請願書,也投入參政院去了。花花色色,無不完備。
  參政院收集請願書,又是數十件,重複開會,集眾議事。黎院長告假不到,由副院長汪大燮主席。開議後,意見不一,有說的應提前召集國民會議,有說的應另籌徵求民意妥善辦法。兩下裡議論紛歧,當由汪大燮決定,將兩說統行存錄,咨送政府,請總統自擇。大眾倒也贊成,汪大燮即提出兩種議案,備好咨文,齎遞政府。越日得總統咨復,當提交國民會議,徵求正確民意。這復文既到參政院,當有一個參政員顧鼇,出來反對道:「我是主張另籌辦法,不主張國民會議的,試思國民會議,是民國約法機關,不應解決國體。且國民會議,人數無多,也不得謂為多數真正民意,無論對內對外,均是不相宜的。」言畢趨出,即往訪沈雲霈,申述成見。雲霈道:「我原說過國民會議是不甚妥當的,燕孫主張此說,我亦只好依議。」如雲霈言,足見財神勢力。顧鼇道:「我們同去見他,何如?」雲霈應允,遂與偕行。既至梁士貽寓所,投刺入見。士貽迎入客廳,顧鼇即自述來意,士貽哈哈大笑道:「我豈不知國民會議,是不能解決國體問題的?但總統既有命令,組織國民會議辦法,應該將此層題目,先行做過,方不致自相矛盾。巨六兄,巨六即顧鼇字。你是個法律大家,謂國民會議,不宜解決國體,他人沒有你的學問,總道是國體問題,當然屬諸國民會議,否則設此何用。」一個乖過一個。子霈道:「今總統已有咨復,說是要提交國民會議,你想國民會議的議員,尚需複選,輾轉需時,恐今年尚不能到京開會呢。」梁士貽道:「我有一個極妙的方法,現且不必發表,但教沈君就請願聯合會名義,要求參政院中,另訂徵求民意機關,且批駁國民會議為不合法,那時參政院總要續行開會,我好在會席間宣佈意見。照我辦法,今年內定可請極峰登位呢。」還想賣點秘訣,財神慣使機巧。沈雲霈笑道:「我卻依你,看你有法無法。」梁士貽道:「你且瞧著,決不欺你。」沈、顧二人,因即告別。
  沈雲霈即屬文牘員,撰成最後請願文,要求參政院另議辦法,並說國民會議,未便解決國體。這篇文字,齎達參政院,院中又要開會議決,黎院長仍然告假,免不得耽延一天。哪知請願書陸續遞入,都主張另訂辦法,副院長汪大燮,本是個通變達權的智士,明知老袁意思,迫不及待,遂不俟黎院長銷假,就召集諸人開會。梁士貽首先到院,沈雲霈、顧鼇、楊度、孫毓筠等依次到來,當由汪大燮報告,說明接收請願書件數,並言請願書中,一致贊成另訂徵求民意辦法。梁士貽起座道:「最好是開國民大會,就把國民會議議員初選當選人,選出國民代表,決定國體,一則範圍較廣,二則手續不煩,豈非是一舉兩得麼?」原來是這個秘計。楊度忙搶著道:「梁參政所言甚是,不過由初選當選議員,選出國民代表,來京開議,仍需時日,這還該想一變通辦法。」梁士貽道:「何妨由各省當選人,在本籍自由投票,似此徵求民意,既普及國民全體,且免得遠道濡遲,這是最好沒有的了。」確是妙法。大眾齊拍掌道:「好極,好極。」顧鼇道:「這也應擬定一個組織法,由本院咨請施行。」法律家所言,處處不離一法字。梁士貽道:「這個自然。」主席汪大燮亦插入道:「這須先推起草委員,擬定國民代表組織法,方可咨送政府。」梁士貽道:「這會名叫國民代表大會,會裡的章程,就叫做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,可好麼?」大眾又拍手贊成。當下由主席推定起草委員,共計八人,便是梁士貽、汪有齡、施愚、陳國祥、江瀚、王劭廉、王樹冉、劉若曾八大參政。八人認定起草,便即散會。不到三天,梁士貽等即到參政院,遞交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稿子,共十七條,由主席宣讀後,又經諸人審查,略行參改,把十七條減為十六條,條文列下:
  第一條 關於全國國民之國體請願事件,以國民代表大會,代表國民全體之公意決定之。
  第二條 國民代表,以記名單名投票法選舉之,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。
  第三條 國民代表大會,以左列當選人組織之:(一)各省各特別區域之代表人數,以其所轄現設縣治之數為額;(二)內外蒙古三十二人;(三)西藏十二人;
  (四)青海四人;(五)回部四人;(六)滿、蒙、漢八旗二十四人;(七)全國商會及華僑六十人;(八)有勛勞於國家者三十人;(九)碩學通儒二人。
  第四條 各省及各特別行政區域之國民代表,由國民會議各縣選舉會初選當選之複選選舉人,及有複選被選資格者選舉之。
  第五條 蒙、藏、青海、回部之國民代表,由國民會議蒙、藏、青海聯合選舉會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。
  第六條 滿、蒙、漢八旗之國民代表,由國民會議中央特別選舉會,八旗王公世爵世職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。
  第七條 全國商會及華僑之國民代表,由國民會議中央特別選舉會,有工商實業資本一萬元以上,或華僑在國外,有商工實業資本三萬元以上者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。
  第八條 有勛勞於國家者之國民代表,由國民會議中央特別選舉會,有勛勞於國家者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。
  第九條 碩學通儒之國民代表,由國民會議中央特別選舉會,碩學通儒,或高等專門以上學校三年以上畢業,或與高等專門以上學校畢業有相當資格者,或在高等專門以上學校,充教員二年以上者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。(第五條至本條第一項之單選選舉人,以依法經由全國選舉資格審查會審查合格者為限。)
  第十條 國民代表選舉監督,依左列之規定:(一)各省以各該最高級長官,會同監督;(二)各特別行政區域地方,以該最高級長官監督之;(三)第三條第二、三、四、五款,以蒙藏院總裁監督之;(四)第三條第六、七、八、九款,以內務總長監督之。
  第十一條 選舉國民代表場所設於監督所在地,屆選舉日期,就報到之選舉人由監督召集之,舉行選舉。(各省各特別行政區域,遇有必要情形,該監督得以關於國民代表選舉事項,委托各縣知事行之。)
  第十二條 選舉國民代表日期,由各監督定之。
  第十三條 國民代表決定本法第一條事件,以記名投票結果,由各該監督報告代行立法院,匯綜票數,比較其決定意見,定為國民代表大會之總意見。(前項之票紙,應於開票報告後,封送代行立法院備案。)(決定國體投票日期,由各監督定之。)
  第十四條 決定國體投票之標題,由代行立法院議決,咨行政府,轉知各監督於投票日,宣示國民代表。
  第十五條 依本法所定,關於選舉投票之籌備事宜,由辦理國民會議事務局辦理。
  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。
  這便是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案,經全院通過,即添入一篇咨文,送交政事堂去了。這一咨有分教:
  假托民權更國體,揭開面具見雄心。
  未知袁總統曾否照允,容至下回再詳。
  前半回寫安靜生,下半回寫梁士貽,餘人皆賓也。安靜生發起婦女請願團,謂能識時務,方為俊傑,梁士貽則秘密設法,務使帝制之底成,是殆皆希寵求榮,投機營利者。夫禮時為大,能乘時而奮發,未始非一智士;然一存私見,則雖有時可乘,亦無非為揣摩迎合之流,不足為豪傑士。況袁氏之潛圖帝制,固知其不可而為之者耶?民國成立,迄今未安,甚且日瀕危險,蓋由權利思想,中入人心,無論男婦,統挾一干利之念以行事,而於是氣節掃地,廉恥道喪,國事從此泯棼矣。可悲可歎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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