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九回
  逞陰謀毒死趙智庵 改約法進相徐東海

  卻說暴病身亡的大員,並非別人,乃是現任直隸都督趙秉鈞。秉鈞本袁氏心腹,自袁氏出山後,一切規畫,多仗秉鈞參議,及晉任國務總理,第一大功,便是謀刺宋教仁一案,回應第二○回。他嘗指示洪述祖,勾結應夔丞,實為宋案中的要犯。至贛、寧失敗,民黨中人,統已航海亡命,把這一樁天大的案件,無形打消,應夔丞也從上海監獄中,乘機脫逃。應在上海圂跡數月,不便出頭,自思刺宋一案,有功袁氏,不如就此北上,謁見老袁,料老袁記念前功,定必給畀優差,還我富貴。但自己與老袁未曾相識,究不便直接往見,湊巧趙秉鈞調任直隸總督,正好浼他介紹,作為進身地步。一函密達,旋得好音,趙秉鈞已替他轉達老袁,召使北上,於是這鑽營奔走的應桂馨,遂放心安膽,整備行裝,乘津浦火車北上。既至天津,與秉鈞相見,秉鈞很是優待,一住數日,賓主言歡,彼此莫逆。應欲進謁總統,當由趙用電話,先向總統府接洽,然後送應出署,且派衛隊送至車站,待應上車北駛,衛隊方回署消差。
  不到半日,忽由京津路線的車站,傳達緊急電話,到了直督署中,報稱應夔丞被刺死了。趙秉鈞得此消息,吃一大驚,急忙覆電,問係何人大膽,敢爾行兇?現在曾否拿住凶手?不料回電又來,說係兇手勢大,不便拿訊。趙秉鈞聞到此語,已瞧料了十分之九,只因良心上忍不過去,乃復傳電話至總統府,向袁總統直接問話。袁總統直捷答復,但有「總統殺他」四字。秉鈞又向電話中傳聲道:「自此以後,何人肯為總統府盡力。」連呼數聲,簡直是沒人答應,秉鈞亦只好擲下電筒,咨嗟不已。並非歎惜應夔丞,實是歎惜自己。原來袁總統慣使陰謀,彷彿當年曹阿瞞,有寧我負人,毋人負我的意思。他想應果來京,如何位置?不如殺死了他,既免為難,又可滅口,遂陰遣刺客王滋圃,乘了京津火車,直至津門,與應在車中相見,但說是奉總統命,特來歡迎。應夔丞快慰得很,那裡還去防備。不料到了中途,拍的一聲,竟送應一顆衛生丸,結果了他的性命,車中人夫相率驚惶,王滋圃竟抬出「總統」二字,作為護盾。
  當時京畿一帶,聽得袁總統大名,彷彿與神聖一般,那個敢去多嘴?惟應夔丞貪慕榮利,害得這般收場,徒落得橫屍道上,貽臭人間。漁父有知,應在泉下自慰曰:「應該如此」。趙秉鈞自應被刺後,免不得暗暗悔恨,抑鬱成疾,好幾日不能視事,便電向總統府中,去請病假。袁總統自然照准,且飭遣一個名醫,來津視疾。秉鈞總道他奉命來前,定是高手,便令他悉心診治,依方服藥,誰知藥才入口,便覺胸前脹悶;過了半時,藥性發作,滿身覺痛,腹中更覺難熬,好似絞腸痧染著,忽起忽僕,帶哭帶號,急思詰問來醫,那醫生已出署回京。秉鈞自知中毒,不由的恨恨道:「罷了罷了。」說到兩個「罷」字,已是支持不住,兩眼一翻,嗚呼畢命。好至閻王殿前,與宋教仁、應夔丞、武士英等一同對簿。死後的情形,甚是可怕,四肢青黑,七孔流血,比上年林述慶死狀,還要加重三分。當下電訃中央,袁總統談笑自若,只形式上發了一道命令,說他如何忠勤,給金治喪,算作了事。看官不必細問,便可知秉鈞中毒,仍與應夔丞被刺一樣的遭人暗算,不過夔丞被刺,是完全為宋案關係,殺死滅口,秉鈞中毒,一半是為著宋案,一半是為著帝制。先是秉鈞在京,嘗恨東南黨人,迭加詰責,曾語袁總統道:「名為元首,常受南人牽制,正足令人懊恨,不如前時統領北洋,尚得自由行動呢。」袁總統點首無言。袁大公子克定,疑他言外有意,隱諷老袁為帝,所以密謀禪襲,首先示意秉鈞,不料秉鈞竟不贊成。克定亦從此挾嫌,至夔丞刺死,遂向老袁前進讒,說他怨望。袁信以為真,適秉鈞命數該絕,生起病來,遂暗囑醫生,赴津治病,投藥一劑,即將秉鈞活活治死,真個是殺人猛劑,賽過刀鋸呢,話休煩敘。
  且說約法會議,組織告成,於三月十八日開會,推孫毓筠為議長,施愚為副議長,把民國元年的《臨時約法》,逐條修改,壹意的尊重主權,剗除民意,一面設平政院及肅政廳,規復前朝御史台規制,並組織海陸軍大元帥統率辦事處,將全國海陸兵柄,一古腦兒收集中央,於是召段祺瑞回京供職,另遣段芝貴署理湖北都督。是時白狼正馳突楚、豫,擾均州,竄淅川,勾結餘黨孫玉章、時家全、王成敬等,攻破荊紫關,意圖西向。回顧第二十五回。袁總統既召祺瑞回京,復令他沿途緝匪,助剿白狼,這明是忌他督鄂,迫令交卸,又不願他速回陸軍本任,特令逗留京外,免來作梗。至護軍使趙倜等,已將白狼逼入西北,陣斃悍匪千餘人,白狼勢燄已衰,然後段祺瑞返入京師,再任陸軍總長。這時候的約法會議,已經修正約法,由袁總統核定,照例公佈了。新約法共計十章,分列六十八條,就中所有文字,實是袁氏潛圖帝制的先聲,小子不能不錄,約法如下:
  [[第一章 國家]]
  第一條 中華民國,由中華人民組織之。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,本於國民之全體。 第三條 中華民國之領土,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。
  [[第二章 人民]]
  第四條 中華民國人民,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,法律上均為平等。 第五條 人民享有下列各款之自由權:
  (一)人民之身體,非依法律,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;(二)人民之住宅,非依法律,不得侵入或搜索;(三)人民於法律範圍內,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;(四)人民於法律範圍內,有言論著作刊行,及集會結社之自由;
  (五)人民於法律範圍內,有居住遷徙之自由;(六)人民於法律範圍內,有信教之自由。 第六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請願於立法院之權。 第七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訴訟於法院之權。 第八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訴願於行政官署,及陳訴於平政院之權。 第九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願任官考試及從事公務之權。 第十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。 第十一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納稅之義務。 第十二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服兵役之義務。 第十三條 本章之規定,與海陸軍法令,及紀律不相抵觸者,軍人適用之。以上數條,多用法律二字,其時國會已廢,即下文所定之立法院,後且未聞建設,徒以命令為法律,朝三暮四,民無適從,何民權之足言?
  [[第三章 大總統]]
  提大總統於立法院之前,見得行政勢力,重於立法。
  第十四條 大總統為國之元首,總攬統治權。 第十五條 大總統代表中華民國。 第十六條 大總統對國民之全體負責任。 第十七條 大總統召集立法院,宣告開會停會閉會。 第十八條 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及預算案於立法院。 第十九條 大總統為增進公益,或執行法律,或基於法律之委任,發布命令,並得使發布之。但不得以命令變更法律。 第二十條 大總統為維持公安,或防禦非常災害,事機緊急,不能召集立法院時,經參政院同意,得發布與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,但須於次期立法開會之始,請求追認。若立法院否認時,即失其效力。 第二十一條 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,並任免文武職官。 第二十二條 大總統宣告開戰媾和。 第二十三條 大總統為陸海軍大元帥,統率全國陸海軍,並定陸海軍之編製及兵額。 第二十四條 大總統接受外國大使公使。 第二十五條 大總統締結條約,但變更領土,或增加人民負擔之條款,須經立法院同意。 第二十六條 大總統依法律宣告戒嚴。 第二十七條 大總統頒給爵位勛章,並其他榮典。 第二十八條 大總統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,但大赦須經立法院同意。
   第二十九條 大總統因故去職,或不能視事時,副總統代行其職權。
  [[第四章 立法]]
  第三十條 立法以人民選舉之議員組織立法院行之。(立法院之組織,及議員選舉方法,由約法會議議決之。)
   第三十一條 立法院之職權如下:(一)議決法律;
  (二)議決預算;(三)議決或承諾關於公債募集及國庫負擔之條件;(四)答復大總統諮詢事件;(五)收受人民請願事件;(六)提出法律案;(七)提出關於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見,建議於大總統;(八)提出關於政治上之疑義,要求大總統答復;但大總統認為須秘密者,得不答復之;(九)對於大總統有謀叛行為時,以總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,出席議員四分三以上之可決,提起彈劾之訴訟於大理院。 第三十二條 立法院每年召集之會期,以四個月為限,但大總統認為必要時,得延長其會期,並得於閉會期內,召集臨時會。 第三十三條 立法院之會議,須公開之,但經大總統之要求,或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可決時,得秘密之。 第三十四條 立法院議決之法律案,由大總統公佈施行。 第三十五條 立法院議長副議長,由議員互選之,以得票過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。 第三十六條 立法院議員於院內之言論及表決,對於院外不負責任。 第三十七條 立法院議員,除現行犯及關於內亂外患之犯罪外,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,不得逮捕。 第三十八條 立法院法由立法院自定之。
  [[第五章 行政]] 
    第三十九條 行政以大總統為首長,置國務卿一人贊襄之。 第四十條 行政事務,置外交、內務、財政、陸軍、海軍、司法、教育、農商、交通各部分掌之。 第四十一條 各部總長,依法律命令,執行主管行政事務。
   第四十二條 國務卿、各部總長及特派員,代表大總統出席立法院發言。 第四十三條 國務卿、各部總長,有違法行為時,受肅政廳之糾彈,及平政院之審理。
  [[第六章 司法]]
  第四十四條 司法以大總統任命之法官,組織法院行之。 第四十五條 法院依法律獨立,審判民事訴訟,刑事訴訟,但關於行政訴訟,及其他特別訴訟,各依其本法之規定行之。 第四十六條 大理院對於第三十一條第九款之彈劾事件,其審判程序,別以法律定之。 第四十七條 法院之審判,須公開之,但認為有妨害安寧秩序,或善良風俗者,得秘密之。 第四十八條 法官在任中,不得減俸或轉職,非依法律受刑罰之宣告,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,不得解職。
  [[第七章 參政院]]
  第四十九條 參政院應大總統之諮詢審議重要政務。
  (參政院之組織,由約法會議議決之。)
  [[第八章 會計]]
  第五十條 新課租稅,及變更稅率,以法律定之。(現行租稅,未經法律變更者,仍舊征收。) 
  第五十一條 國家歲出歲入,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議決之預算案行之。 
  第五十二條 因特別事件,得於預算內預定年限,設繼續費。 
  第五十三條 為備預算不足,或於預算以外之支出,須於預算內設預備費。 
 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各款之支出,非經大總統同意,不得廢除或裁減之:(一)法律上屬於國家之義務者;(二)法律之規定所必需者;(三)履行條約所必需者;(四)海陸軍編制所必需者。 
  第五十五條 為國際戰爭或戡定內亂,及其他非常事變,不能召集立法院時,大總統經參政院之同意,得為緊急財政處分。但須於次期立法院開會之始,請求追認。
  第五十六條 預算不成立時,執行前年度預算。會計年度既開始,預算尚未議定時亦同。 
  第五十七條 國家歲出歲入之預算,每年經審計院審定後,由大總統提出報告書於立法院,請求承諾。
   第五十八條 審計院之編製,由約法會議議決之。
  [[第九章 制定憲法程序]]
  第五十九條 中華民國憲法案,由憲法起草委員會起草。(委員會以參政院所推舉之委員組織之,人數以十名為限。)
   第六十條 中華民國憲法案,由參政院審定之。
   第六十一條 中華民國憲法案,經參政院審定後,由大總統提出於國民會議議決之。(國民會議之組織,由約法會議議決之。)
   第六十二條 國民會議,由大總統召集並解散之。
   第六十三條 中華民國憲法,由大總統公佈之。
  [[第十章 附則]]
  第六十四條 中華民國憲法未施行以前,本約法之效力,與憲法等。(約法施行前之現行法令,與本約法不相抵觸者,保有其效力。)
   第六十五條 中華民國元年所宣佈之清帝辭位後優待條件,清皇族待遇條件,滿蒙回藏各族待遇條件,永不變更其效力。
   第六十六條 本約法由立法院議員三分二以上,或大總統提議增修,經立法院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,出席議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時,由大總統召集約法會議增修之。 第六十七條 立法院未成立以前,以參政院代行其職權。 第六十八條 本約法自公佈之日施行,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公佈之臨時約法,於本約法施行之日廢止。
  舊約法既廢,新約法施行,便靠著三十九條新例,請出一位老朋友來,做了國務卿,看官道是誰人?就是清末的內閣協理徐世昌。抬出他的舊官銜,未免太刻。徐字菊人,東海人氏,世人叫他徐東海。他與袁總統係是故交,民國新造,他雖未曾登場,尚是留住都門,隱備老袁顧問,至此奉到袁總統命令,起初是上書告辭,只說是年衰力絀,難勝巨任,後經孫寶琦、段芝貴兩人,替總統代為勸駕,備極慇懃,那時這位徐菊老,幡然心動,也不暇他顧,居然來做國務卿了。當下將國務院官制,一律取消,特就總統府設一政事堂,由國務卿贊襄政務,承大總統命令,監督政事堂事務,國務卿以下,分設左右兩丞,左丞任了楊士琦,右丞任了錢能訓,並設五局法制局,機要局,銓敘局,主計局,印鑄局。一所,各置長官,又選入參議八員,與議政事,這明明是置相立輔,惟王建國的意思。正是:
  濁世復逢新魏武,泥人又見老徐娘。
  國務卿以外,還有各部總長,亦略有更動,容待下回敘明。
  應夔丞之被刺,與趙秉鈞之暴亡,雖係由老袁辣手,然亦未始非趙、應之自取。殺人,何事也?與人無讎,而甘受主使,致人於死,我殺人人亦殺我,人能使我殺人,安知不能使人殺我?相去不過一間,趙秉鈞特未之思耳。若廢止舊約法,施行新約法,實是借此過渡,接演帝制。徐東海閱世已久,應燭機先,何苦受袁氏羈縻,甘居肘下耶?我為徐東海語曰:「太不值得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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